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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回收材料,如废旧支护设备、边角料或固定资产报废残值,其会计处理需结合资产性质和回收用途进行区分。这类业务涉及成本冲减、资产重分类以及税务处理,需严格遵循《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要求。例如生产环节废料回收需冲减当期生产成本,而固定资产残值回收则需通过待处理财产科目核算损失。
一、生产废料回收处理
当井下作业产生可再利用的支护材料、木材边角料时,其核心逻辑是冲减原始生产成本。具体流程如下:
- 回收时按市场价或评估价值入账:
借:原材料—废料回收
贷:生产成本—直接材料
该分录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将废料从生产环节剥离。若废料直接出售,需确认收入并计提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原材料—废料回收
二、固定资产残值回收处理
对于采煤设备、运输装置等固定资产报废产生的残料,需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过渡:
- 资产报废时核销账面价值: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净值)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 残料入库或变卖:
借:原材料/银行存款
其他应收款(保险赔偿)
营业外支出(净损失)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此处需注意:自然灾害导致的损失通过营业外支出核算,管理责任损失则计入管理费用,并需取得税务备案证明。
三、周转材料回收的特殊处理
矿山特有的道木、风管等低值易耗品回收需区分使用阶段:
- 首次领用时摊销50%:
借:制造费用
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在用)
贷: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在库) - 损毁或超期使用后回收残值:
借:原材料
贷: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在用)
同时补提剩余50%摊销额:
借:制造费用
贷: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在用)
四、税务处理要点
无论回收材料自用还是出售,均需按视同销售计提增值税。例如废料销售适用13%税率,而维简费购置安全设备的进项税额可抵扣。资源税计算需以原煤销售额为基数,回收材料不重复计征,但需在纳税申报表中单独披露。
通过上述处理,企业既能准确反映资源循环利用的经济实质,又能满足合规性要求。实务中需特别注意专项储备科目与生产成本的联动,例如使用安全经费购置固定资产时需同步冲减专项储备并计提累计折旧,确保资本性支出与费用化支出的界限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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