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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进行房屋推倒重建时,会计处理的核心在于原资产清理与新资产资本化两个阶段的划分。根据会计准则要求,未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推倒重置属于非正常处置,其账面净值需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相关损益计入当期利润表。这一处理方式与新资产建造过程形成明确界限,确保会计信息能准确反映经济实质。
对于原房屋的终止确认流程,应按照以下顺序编制分录:
- 借(借加粗):固定资产清理(账面净值)贷(贷加粗):固定资产(原值)同时结转累计折旧:借(借加粗):累计折旧(已提金额)贷(贷加粗):固定资产清理(对应金额)
- 清理过程中如发生拆卸费用:借(借加粗):固定资产清理贷(贷加粗):银行存款
- 若有残料变价收入:借(借加粗):银行存款贷(贷加粗):固定资产清理
- 清理结束后净损失结转:借(借加粗):营业外支出贷(贷加粗):固定资产清理
重建阶段的资本化处理需严格区分费用归属。重建支出应通过在建工程归集,完工后转入固定资产。具体分录包括:
- 支付重建工程款:借(借加粗):在建工程贷(贷加粗):银行存款
- 工程竣工验收:借(借加粗):固定资产(重建成本)贷(贷加粗):在建工程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税会差异的处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34号公告,未提足折旧的推倒重置项目,原资产净值需并入新资产计税基础。假设原值2000万元、已提折旧1330万元的房产推倒后,其净值670万元需计入新建5000万元房产的计税成本,合并后的5670万元按税法折旧年限计提。这导致会计折旧(按5000万元原值计算)与税务折旧存在显著差异,需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进行纳税调整。
实务操作中还需关注资本化时点判断。根据新收入准则,重建支出是否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直接影响费用资本化截止时点。若拆除后未立即开工,间隔期间的管理费用不得计入资产成本。此外,重建过程中若使用原建筑残料,其公允价值应冲减在建工程成本,避免资产价值虚增。这些细节处理直接影响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建议企业建立专项台账跟踪重建各环节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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