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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购买食品用于送礼时,会计处理需区分商品来源和用途,税务处理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的复杂规则。根据会计准则,赠送行为需按视同销售原则进行账务处理,而税务层面则需关注进项税抵扣、收入确认及代扣代缴义务。以下从会计分录、税种处理及实操要点三个维度展开分析。
一、会计处理:区分企业类型与商品用途
一般企业即时购买送礼
若企业直接外购食品用于赠送(非库存商品),会计分录需体现视同销售:
借: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广宣费(含税金额)
贷:银行存款(支付金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例如:购买不含税价6万元的食品(税率13%),总支出6.78万元,赠送时需确认销项税额0.78万元。商贸企业使用库存商品送礼
从自有库存中取用食品时,需同步结转成本:
借: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广宣费(含税金额)
贷:库存商品(成本价)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此处销项税额按商品公允价值计算,通常取采购价或市场价。
二、增值税处理:视同销售与进项税规则
- 视同销售义务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外购食品无偿赠送需按公允价值确认销项税额。若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注意:
- 送礼用途:进项税可抵扣,但需同步计提销项税;
- 招待用途:进项税不得抵扣,已认证的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 税负平衡问题
当外购商品用于送礼时,若采购价与视同销售价一致,则进项税与销项税相等,增值税税负为零。但需确保税务申报时销售额按公允价值填报,避免因低价销售引发纳税调整。
三、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与扣除限制
- 视同销售调整
依据《国税函〔2008〕828号》,赠送食品需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公允价值)和视同销售成本(采购成本),通过填报《A105010纳税调整表》实现税会差异调整。例如:
- 视同销售收入10万元(市场价)
- 视同销售成本6万元(采购价)
- 纳税调增4万元(收入-成本)
- 费用扣除限额
计入业务招待费或广宣费的费用,需受双重限制:
- 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60%扣除,且不超过年营收5‰;
- 广宣费:一般企业按营收15%限额扣除。
四、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与申报方式
偶然所得认定
向外部个人赠送食品需按偶然所得代扣20%个税。应纳税额=礼品公允价值/(1-20%)×20%,例如赠送价值1000元食品,个税为250元。实操申报简化
若无法获取受赠人身份信息,可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进行汇总申报,无需填写个人详细信息。但需注意:
- 保留赠送记录备查;
- 不得以“无法扣缴”为由免除义务,否则面临0.5-3倍罚款。
五、关键操作提醒
用途明确区分
送礼与招待的税务处理差异显著:前者需视同销售,后者仅涉及进项税转出。建议建立礼品领用台账,注明用途及接收方信息。凭证管理要求
- 保存采购发票、赠送审批单、签收记录;
- 若使用预付卡采购食品,需凭预付卡不征税发票+赠送证明入账。
- 税务申报合规
- 增值税申报表需同步填报视同销售金额;
- 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完成《A105010》《A105000》表数据勾稽;
- 个税代扣后需在次月15日前完成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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