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债务重组中债权人与债务人的会计处理有何差异?

蒋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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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作为债务重组工具时,其会计处理需要区分债权人债务人的不同视角。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要求,双方需基于非日常活动属性进行核算,债权人对受让存货按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计量,债务人则需关注清偿债务账面价值存货账面价值的差额处理。这种差异源于债务重组交易本质的特殊性,下文将从实务操作角度解析具体分录规则。

存货债务重组中债权人与债务人的会计处理有何差异?

对于债权人的会计处理,核心在于确定受让存货的入账价值。首先需明确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需包含使存货达到可使用状态的相关税费,例如运输费、装卸费等。其标准分录为::库存商品(公允价值+直接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坏账准备
:应收账款(账面余额)
:银行存款(支付的相关费用)
:投资收益(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差额)
这里的投资收益科目反映重组损益,不再使用旧准则中的营业外支出科目。值得注意的是,若存货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需单独列示该税额。

债务人的处理更强调账面价值的匹配。根据准则要求,不再区分资产处置损益与债务重组损益,统一将差额计入其他收益科目。典型分录结构为::应付账款(账面价值)
:库存商品(账面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其他收益——债务重组收益(差额)
此处理方式简化了旧准则中需先确认收入再冲减应付的复杂流程,直接通过库存商品账面价值抵减债务。若涉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还需考虑资产处置损益科目的应用。

实务操作中需特别注意三点:

  1. 存货的公允价值确定需参考市场价或评估值,避免主观估值偏差
  2. 增值税处理需同步匹配,债权人取得专票可抵扣,债务人需计提销项税
  3. 新旧准则转换时,需追溯调整历史业务中的科目使用差异

这种处理方式既体现了资产负债观的会计理念,也符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确保财务报表真实反映债务重组的经济实质。企业财务人员应特别注意准则中关于账面价值公允价值的计量要求,避免因科目误用导致会计信息失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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