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行业及制造业中,企业将自产混凝土用于非销售目的时,需按照视同销售规则处理税务与会计事项。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将自产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投资或无偿赠送等情形均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畴,需计提销项税额。但由于会计收入确认原则与税法存在差异,实务中需特别注意税会差异的调整逻辑与分录处理。
一、自产混凝土用于非应税项目的处理
当企业将自产混凝土用于在建工程等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时,会计处理需区分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根据会计准则,若未发生控制权转移且无对价获取,通常不确认收入,但需按公允价值计提增值税。例如,某企业将成本为50万元(市价70万元)的混凝土用于自建厂房:
借:在建工程 581,000
贷:库存商品 5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1,000(70万×13%)
此时会计利润未增加,但企业所得税需按市价调增收入70万元,同时调增成本50万元,净影响为应纳税所得额增加20万元。
二、用于集体福利或职工奖励的分录逻辑
将自产混凝土用于员工宿舍建设或福利发放时,会计需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假设成本60万元,市场价80万元: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90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4,000(80万×13%)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000
贷:库存商品 600,000
此处理既满足增值税视同销售要求,也符合会计准则对职工福利的核算规则。需注意企业所得税申报时需同步调整收入与成本,避免重复纳税。
三、用于对外投资或捐赠的特殊处理
- 股权投资场景:以市价100万元(成本70万元)的混凝土对子公司增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 1,13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000
结转成本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 700,000
贷:库存商品 700,000 - 公益捐赠场景:捐赠市价50万元(成本35万元)的混凝土:
借:营业外支出 406,000
贷:库存商品 3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6,000(50万×13%)
此处会计未确认收入,但企业所得税需调增收入50万元、成本35万元,最终增加应纳税所得额15万元。
四、税会差异调整的关键要点
- 增值税处理:无论会计是否确认收入,均需按公允价值计提销项税额,外购混凝土用于非应税项目时还需作进项税额转出。
- 企业所得税调整:在A105010申报表中需双向填报:
- 第2行调增视同销售收入
- 第13行调增视同销售成本
例如将市价120万元(成本90万元)的混凝土用于广告宣传,会计计入销售费用108万元(90万+18万税款),但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120万-90万)。
- 凭证管理:需留存混凝土公允价值评估依据、用途证明文件及内部审批流程,以应对税务稽查风险。
混凝土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需紧密结合业务实质,在满足税法合规性的前提下灵活运用准则。实务中应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财务、税务、工程部门需共同确认资产用途及计价依据,确保会计分录与纳税申报的协同一致,最大限度降低企业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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