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以原材料抵偿供应商货款时,需根据交易实质区分退货与债务重组两类情形,同时结合执行的会计准则选择核算路径。这种业务既涉及应付账款的核销,又涉及增值税的流转与资产处置损益的确认,实务中需特别注意不同情形下会计科目与税会差异的处理逻辑。
对于用同一供应商提供的原材料抵债的情形,本质上属于采购退货行为。此时需红字冲减原采购环节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反向冲减应付账款与原材料价值。具体记账公式为:
借:应付账款(全额债务金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红字冲减原采购税额)
贷:原材料(账面价值)。例如,若企业将原从A供应商采购的价值100万元的钢材(含13万元进项税额)抵偿欠款,则需按113万元全额冲减应付账款,同时核销原材料账面价值100万元并红字冲减13万元进项税。
当涉及用其他供应商提供的原材料抵债时,则构成债务重组。此时需区分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的差异:
- 小企业会计准则下,需确认其他业务收入并计提销项税额,债务金额与收入及税额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同时结转原材料成本至其他业务成本。记账公式分两步:
借:应付账款(全额债务)
贷:其他业务收入(公允价值或抵债金额换算不含税价)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差额)
结转成本时: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原材料 - 企业会计准则下更为简化,直接将原材料账面价值与销项税额抵减债务,差额统一计入其他收益-债务重组收益。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账款
贷:原材料(账面价值)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其他收益-债务重组收益(差额)
增值税处理需关注计税依据的选择。根据现行规定,抵债原材料的销项税额可基于公允价值或抵债金额倒算不含税价两种方式计算。例如抵债金额200万元,若原材料公允价值190万元,则销项税额按190/(1+13%)×13%=21.86万元;若直接选择抵债金额倒算则为200/(1+13%)×13%≈23.01万元。但若后者明显偏离公允价值,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需特别注意税会差异。由于债务重组收益直接计入其他收益,但企业所得税需按债务重组所得(即债务金额与资产计税基础的差额)纳税,可能产生暂时性差异,需在汇算清缴时调整。例如原材料的计税基础为150万元,抵债金额200万元时,会计确认50万元其他收益,但税法需按50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不存在递延所得税影响,但需在申报表中单独披露。
实务操作中还需注意两点:一是抵债原材料的所有权转移时点决定收入确认时点;二是若原材料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需在结转成本时同步转出。对于关联方债务重组,还需评估交易价格公允性,避免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转移定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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