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寄售贸易的会计处理涉及哪些核心分录?

徐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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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寄售贸易作为国际贸易的特殊形式,其会计处理需兼顾商品所有权未转移的特性和委托代理关系的特点。这种模式下,出口企业(委托方)将商品发往境外受托方,待实际销售后结算货款,会计核算需通过受托代销商品类科目跟踪商品流向,并在外汇结算佣金处理等环节体现特殊账务逻辑。

出口寄售贸易的会计处理涉及哪些核心分录?

  1. 商品发出阶段商品发运时需区分商品控制权存货状态
  • :发出商品——寄售商品(按成本价)
  • :库存商品此阶段需同步建立备查簿记录商品规格数量寄售地。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要求,此时不确认收入,仅作存货形态转换。
  1. 境外销售确认阶段受托方完成销售后,委托方依据销售清单进行账务处理:
  • :应收账款——境外受托方(按销售日汇率折算)
  • :主营业务收入——出口销售同时结转成本:
  • :主营业务成本
  • :发出商品——寄售商品此时需注意汇兑损益的计提,若采用月末集中调整法,需在期末按即期汇率调整外币往来科目余额。
  1. 佣金结算处理受托方按约定扣除销售佣金
  • :销售费用——佣金支出
  • :应收账款——境外受托方佣金支付涉及代扣代缴税费时,需增设:
  • :应交税费——代扣代缴增值税/所得税
  • :其他应付款——代扣税费
  1. 货款收付环节收到扣除佣金的净货款时:
  • :银行存款(外币账户)
  • :应收账款——境外受托方若存在结汇操作
  • :银行存款(人民币)
  • 财务费用——汇兑损益
  • :银行存款(外币账户)
  1. 退货及损毁处理发生未售出商品退回时:
  • :库存商品
  • :发出商品——寄售商品若涉及运输损耗
  • :待处理财产损溢
  • :发出商品——寄售商品经审批后:
  • :营业外支出/其他应收款(保险理赔)
  • :待处理财产损溢

该业务链中需特别注意增值税处理的特殊性:根据财税〔2012〕39号文,寄售贸易按免税不退税原则处理,已抵扣进项税额需作进项转出。企业应在确认销售时:

  • :主营业务成本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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